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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收这份儿童法律保护指南!

2023-10-16 03:16:26   来源:自媒体名字   作者:自媒体名字   浏览:363 评论(2
[摘要] 专题文章
  • 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工作导致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发展。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务工。且不得将学生当作牟利工具,学生参加商场开业等商业性活动,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并在这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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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儿童节(又称儿童节,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定于每年的6月1日。为了悼念1942年6月10日的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 它是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抚养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 那么,法律是如何保护儿童的呢? 01 强制报告制度 早发现、早制止、早惩治,强制报告让消极的“旁观者”变成守护的积极的“参与者”,让全民都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行动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2 未满16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让大家能够通过小小的手机,跨越时间和地点与主播进行实时互动,但网络直播中也有许多“雷区”,未成年人需要小心其中的风险,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网站平台应当加强对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对利用“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03 保障学校及周边安全 保障学校及周边安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校园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建立“护学岗”,实行“高峰勤务”模式,确保上下学高峰时段,有公安在校门口执勤,守护学生安全上下学,设置警务室和治安岗亭,确保发生涉校事件能快速反应、快速处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04 网络游戏的时间限制与充值限制 网络游戏,作为最受未成年人欢迎的娱乐活动之一 ,已经融入到大家的日常生活,体验游戏带来的乐趣。但是过度沉迷会对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间作出了限制。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一、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05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 未成年人吸烟、喝酒会对身体产生严重危害,彩票功利性较强,容易对自控力不强的未成年人产生误导,因此,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的销售点,同时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06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 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环境比较昏暗,且比较封闭,来往的人形形色色,常有抽烟、喝酒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情景出现,出入该类环境和氛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积极主动检查来往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07 加强未成年人酒店登记管理 因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未成年人容易遭受侵害,宾馆等隐蔽场所更是高发地,同时,旅馆还经常成为未成年人逃学、玩乐、上网等不良、违法行为的容留场所。因此,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入住登记与监管,广大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切实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发现可疑情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共同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08 防范学生欺凌 防治学生欺凌要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应当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不仅对学生,还要对教职员工加强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隐患。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做好后续教育、心理辅导等善后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09 禁止学校集体补课 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但是,学习并不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全部,学生同样拥有休息、娱乐、参加体育锻炼等权利,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10 禁止将手机携带进入课堂 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很多未成年人因对手机成瘾耽误学习,影响生活,管好手机的使用,防治学生沉迷网络,手机虽小,事关重大。学校为实现有效管理,改变学生依赖手机的习惯,制定校纪校规,为学生在校行为提供了指引和规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11 远离来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的侵害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对监护侵害行为构筑最后一道防线,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威胁,重新回到生活正轨。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12 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父母经常吵架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通过言传身教的方法,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培养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13 禁用童工 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工作导致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发展。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务工。且不得将学生当作牟利工具,学生参加商场开业等商业性活动,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并在这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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